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校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专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个别专科专业为二年。 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课程修读、成绩考核与记载 学生原则上根据培养(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每学期所选必修和选修课总学分数(含重修)一般控制在22—25学分之内,不得少于16学分。学习成绩优秀者可适当增选4-8学分。学生通过计划安排和选课,获得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资格。 为保证培养质量,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笔试、口试)、考查两类。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经有关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采用不同的考核形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各门课程成绩以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的成绩作为课程成绩记载,其中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教学大纲规定,并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学生的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如何,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无故缺考、考核违纪和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违纪”和“作弊”字样。违纪或作弊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1.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3.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绩点是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 1. 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如下: 成绩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 绩点 4 3.5 3 2.5 2 1.5 1 0 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 3 2 1 0 2. 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3. 平均学分绩点 补考、缓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记载成绩时,正考成绩和补考成绩同时记载,后者注明“补考”字样。 考试期间部分课程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在有关课程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应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病缓考,须校医院证明。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只能重修。补考和重修考试均不能办理缓考。 考试期间,学生因公参加省级以上各种会议或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文娱、科技等方面竞赛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免考,免考成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重修 1. 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不及格且经过补考而未取得学分者,必须申请重修或重修考试(即不参加重修课程的教学活动,只参加重修课程的统一考试)。任选课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 2.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按实际成绩登记,并注明“重修”字样。同一门课程多次重修,除按实际成绩登记外,分别注明“重修1”、“重修2”,…等字样。第一次重修成绩绩点最高不得大于2;第二次以上重修成绩绩点最高不得大于1。 3. 改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按实际成绩登记,并注明“改修”。 4. 某些考试已合格的课程,学生也可申请交费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二次中的高分登记。 5. 重修和改修课程一律按学分缴纳学费。 6. 重修一般采取跟班重修方式,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免修和免听 免修和免听 1. 优秀的学生或某门课程确有专长的学生,可提交已掌握某门课程的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视为正考不合格。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2. 免修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3. 个别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随班上体育课时,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体教部批准,可编入体育保健班学习。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4. 学生在修读重修课程时,如与其它课程的时间安排发生冲突的,可申请免听;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大于等于50分者,也可申请免听(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参加该门课程学校安排的重修考试。免听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主辅修与双学位制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交叉渗透,学校实行主辅修和双学位制度。 l. 主辅修:是指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专业,毕业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均达到毕业要求者,同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另一专业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不合格者,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2.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辅修另一本科(或专科)专业,专科学生只能辅修另一专科专业。 3. 本科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基础上辅修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第二学位的专业,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该专业的学士学位(即双学位)。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实行“自愿自费”的原则。 主辅修制按《外围足球app大平台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休学、停学、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须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1. 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认为必须休学而未休学者,应令其休学。 2.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l-2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停学只能办理一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不提供学习和住宿条件。休学、停学的学生应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复学 l.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连同“休学证明”交学院办公室,经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不按期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明,并经校医院体检合格,方准办理复学手续。 3. 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校、学院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学生休学期间,如严重违法违纪,取消其复学资格。 4.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