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个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在校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并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卫生保健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组成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外围足球app大平台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学校学生工作部,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预防教育为主、咨询治疗为辅,实行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一) 基本工作体制如下:
综合办公室
心理档案管理
学生心理健康社团
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站
学校心理健康咨询室
学院心理辅导联络员
班级心理健康委员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心理素质教学
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
心理健康普查
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二)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根据黔党发[2005]10号文件精神,学校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学生比例按1:3000—4000比例配备要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需10余名专兼职心理辅导员,中心主任由校学生工作部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副部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工作职责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专题讲座,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帮助学校更好地了解我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工作针对性,帮助各学院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和主要问题,更有实效地开展好学生工作,使学生能够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及应对挫折的能力,充实愉快地渡过大学生活;
(四)充分利用学校内的广播、影视、心理健康教育网页、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五)开展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学院和班级校园三级心理保健网络;
(六)开展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七)成立并指导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开展好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与学生的亲和力优势,积极指导协会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活动,如心理培训、电影赏析、心理沙龙、心灵茶座等,提高学生的心理自助及助人能力。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工作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心理健康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活动及宣传,使我校学生更多了解心理健康知识,树立健康的心理意识,增强学生认识自我和完善自我的内在动力。
2、心理困惑辅导
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3、心理障碍咨询 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4、心理危机干预
即从心理上解决迫在眉睫的危机,使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的消失,使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 讲授心理健康选修课或专题讲座报告;
(二) 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 见面咨询、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 专家现场咨询;
(五) 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 心理健康档案;
(七) 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 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九)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健康知识竞赛、心灵茶座会、心理电影赏析等。
第十条 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加强与各学院的沟通和联系,各学院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部分。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工作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硕士学位,但确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心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或者心理学、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以后从事心理学教学、学生工作、医疗心理保健工作多年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者可以放宽学历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专职辅导员原则上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可以评聘教师职称和职务。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可以聘任校内外的心理学教师、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辅导员。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高年级的优秀学生作为兼职电话咨询员,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 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要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学生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工作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要的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量室、资料室、心理档案室、治疗室等必备的工作场地及多媒体教室等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可以列为公共选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按教师评聘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聘任校内外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专题讲座应算教学工作量或给予一定报酬。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聘请校内外教师和专家讲课、作报告、现场咨询的报酬或补贴,可以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开支。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聘任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咨询的工作,可从勤工助学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加强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以及对学生政工干部进行有关心理保健内容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加强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的业务修养,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二十二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开展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院系对此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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